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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限价房未过户房价已翻两番 俩夫妇决定提起诉讼

来源:法制日报  陈柄志 厦门房掌柜  2016-10-31 09:56:06
[摘要]在卖房人夏先生和黄女士夫妇的再三保证下,杨先生与夏先生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杨先生以70万元的价格购买此房屋,夏先生夫妇在房屋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30日内配合杨先生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2011年8月,杨先生计划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购买一套小户型房屋。但经多方打听,高额的房价还是超出了杨先生的预算。此时,某中介公司向其推荐了一套低价房源。经确认,该房屋系限价商品房,面积近60平方米,售价仅为70万元。相对低廉的价格吸引了杨先生,但根据政策规定,限价商品房自取得契税发票或产权证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该房屋尚未满足交易条件,杨先生对购买房屋的风险也表示担忧。但在卖房人夏先生和黄女士夫妇的再三保证下,杨先生与夏先生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杨先生以70万元的价格购买此房屋,夏先生夫妇在房屋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30日内配合杨先生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合同签订后,杨先生依照合同约定陆续给付夏先生夫妇购房款60万元,杨先生亦接收了房屋,静待房屋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不久,通州区房地产市场经历2011年至2012年的低谷后迅速上涨。2016年4月,夏先生夫妇决定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杨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理由就是合同内容违反了《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

  对此杨先生非常不满,提出涉案房屋虽然是限价商品房,但双方明确约定了等待房屋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应属合法有效。夏先生夫妇毁约的真正原因是房价的大幅上涨。越想越气的杨先生随后也向法院提出了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夏先生夫妇必须要赔偿其各项损失及购房款共计200余万元。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多次给双方做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杨先生须将房屋返还给夏先生夫妇,夏先生夫妇则给付杨先生购房款及补偿款共计1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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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梁珮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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