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公告全文如下: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6年11月7日下午,公司子公司成都深长城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深长城”)及成都市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银河湾”)作为被申请人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省高院”)《民事裁定书》((2016)川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万载县银河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万载银河湾”)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7日申请对成都深长城、成都银河湾在5.8亿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已向四川省高院提供担保。
2、四川省高院裁定,在5.8亿元范围内将成都深长城持有的成都银河湾100%的股权予以冻结;将成都银河湾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大源新世纪西路北侧、站华路西侧133,000.3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即中洲 锦城湖岸,编者注)使用权及其地上尚未出售的建筑物予以查封。
3、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4、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四川省高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二、有关本案的背景情况
2014年11月6日,公司与万载银河湾、四川信托、成都深长城签署了《框架性协议书》;同日,成都深长城与万载银河湾分别签署了成都深长城受让万载银河湾持有的成都银河湾1%和99%股权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上述股权收购事宜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有关该交易的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4年11月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司2014-63号《关于收购股权项目的公告》。
2014年11月28日,成都银河湾的股权变更手续全部办理完毕,成都深长城登记成为成都银河湾的唯一股东。
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成都深长城已全部支付购买万载银河湾持有的成都银河湾1%股权的全部价款,以及支付了购买万载银河湾持有的成都银河湾99%股权的价款中的应付款项;由于没有满足《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付款条件,成都深长城未支付《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的余额。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尚存在一些小额租赁合同纠纷等未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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