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根据《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及地价征收规定》(厦府﹝2017﹞ 413号),地下、半地下不计容空间进入有偿使用阶段。针对上一阶段执行《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新基准地价颁布实施后地价征收工作衔接的意见》(厦国土房﹝2018﹞81号)中存在的问题,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下、半地下不计容空间地价征收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
出让、限制性出让用地地下、半地下不计容空间的分类、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及地价征收标准
根据《意见》,2018年2月1日后(含2月1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正式受理的新供地项目中的地下、半地下不计容车位、人防车位、人防设施及车道,按厦府﹝2017﹞ 413号文件规定的停车场用地的基准地价修正值计收土地出让金。
地下及半地下不计容商业、办公、商品住房、租赁住房、酒店、营利性医疗教育等经营性建筑,按厦府﹝2017﹞ 413号、厦国土房﹝2018﹞81号文件的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2018年2月1日后(含2月1日)我局正式受理的新供地项目中的地下、半地下不计容建筑中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标准计收土地出让金:其他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或>1500平方米且≤宗地地上计容建筑面积的1.5%时,按照厦府﹝2017﹞ 413号文件规定的停车场用地基准地价修正值计收土地出让金;超过上述的部分,参照宗地地上计容建筑面积中占比最大的一项用途,按厦府﹝2017﹞ 413号、厦国土房﹝2018﹞81号文件的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对于土地出让合同已约定地下空间收费标准的,则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执行。
划拨用地的地下、半地下不计容空间的收费
据悉,2018年2月1日后(含2月1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正式受理的划拨用地新供地项目,其地下、半地下空间的不计容建筑面积为地上用途服务的,办理整体产权,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经批准转让的,按厦府﹝2017﹞ 413号文件规定补交地价。
对于2018年2月1日前已供的划拨用地,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而增加地下、半地下空间的不计容建筑面积:(1)属于为原已批地上用途服务的,且与原批准建筑一并办理整体产权的,按1执行;(2)按出让、限制性出让办理手续的,按前述“一、出让、限制性出让用地地下、半地下不计容空间的分类、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及地价征收标准”执行。
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的地下、半地下不计容空间,按自持物业管理,暂不征收土地出让金。
2022-02-15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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