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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销售员承诺赠送面积失约 房产商被判赔13万差价

来源:成都商报  王晓燕 刘方祺 廖方 厦门房掌柜  2016-03-11 10:27:01
[摘要]昨日,成都中院发布2015年度成都地区商品房买卖纠纷中的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状况介绍,捆绑签订前期物业服务、非毛坯房收房标准等问题是近年来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出现的新变化

  赠送面积是一些开发商吸引消费者的一大利器,成都一房产商销售一套住房时,实际交房面积并非如承诺的一样,从而引发诉讼。法院判决房产商赔偿13万余元。

  昨日,成都中院发布2015年度成都地区商品房买卖纠纷中的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状况介绍,捆绑签订前期物业服务、非毛坯房收房标准等问题是近年来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出现的新变化,而逾期交房、逾期办证引发的诉讼纠纷成纠纷主体,虚假宣传则是此类纠纷争议的焦点。

  代某与张某根据成都金牛某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户型图,了解到1号楼B户型,建筑面积87平方米、非毛坯后面积111平方米、非毛坯后面积每平方米9727.45元,其售楼部销售人员王某根据户型图为代某与张某计算购房价。代某支付定金后,多次要求公司将所购房型赠送面积为24平方米写入合同,均被告知无法写入合同。其销售人员王某以售楼部名义出具文书,载明所购房屋产权面积87平方米,非毛坯后面积111平方米(含公摊),实际使用面积为84.88平方米,并签字按手印交付代某与张某。2010年9月3日,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2年9月24日,金牛某公司委托测绘确认代某、张某所购房屋套内面积61.24平方米,代某与张某以所交房屋不符合约定的非毛坯后面积111平方米(含公摊)、实际使用面积84.88平方米而拒绝收房。代某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金牛某公司按照承诺的单价赔偿24平方米的损失。一审法院支持了代某与张某的诉讼请求,金牛某置业有限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王某系该公司的销售人员,其在工作时间对客户做出的承诺,应当属于职务行为,其赠送房屋面积的承诺有效。根据测绘后实际使用面积应当为71.23平方米。代某、张某的损失应当按照(84.88-71.23)*9727.45计算,该公司赔偿代某、张某132779.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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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简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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