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地各类房屋纠纷层出不穷,导致买卖双方权益受损。产生纠纷的原因多样,而且部分案件案情复杂。日前,市民陈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
案情回放
房屋被法院查封后提交执行异议
陈先生于2010年11月与某房产公司签订房屋认购书,约定认购某房产公司开发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定金在签订认购书时付清,首付款30%在签订认购书后一个月内付清,同时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剩余房款办理银行按揭。
该认购书签订后,陈先生未按合同约定在一个月内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交款及按揭手续。直到2013年7月,他才到房产公司交纳全部房款,并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双方一直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2年9月,因欠建筑企业工程款,某房产公司开发楼盘部分房屋被法院查封,其中包括陈先生认购的房屋。在得知自己认购的房屋被查封后,陈先生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陈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中止对其购买的房屋强制执行,并将房屋返还给他。
审理结果
法院驳回原告涉案房屋判归其所有请求
原告认为,其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认购书,并已付清全部房款,且在付款当天领取了房屋钥匙,房屋已交付使用,未办理房产证责任不在原告。根据《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原告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没有登记只是物权未设立,某房产公司应配合办理权属登记。
被告某建筑公司认为:涉案房屋已在2012年9月查封,原告在房屋查封后才交纳购房款,导致房屋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备案登记,原告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能对抗执行,造成损失应向某房产公司请求赔偿。
2022-02-11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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