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满5年,可出售共有产权保险住房;租满5年,可申请购买承租房屋……日前,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向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提请审议《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草案)》,当中对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准入与退出机制等方面作了开创性规定。
《草案》对城镇住房保障对象提出明确界定,是指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内常住居民中最低收入、低收入、中低收入的无基本住房或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包括符合条件的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居民。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申请住房保障准入的三个基本条件,不设户籍限制。
《草案》首次提出新的保障形式——共有产权保障房。“共有产权房”作为经济适用房的变异形式,是保障房的补充形式,其显著特点在于价格形成机制。购房人与政府或投资人共享产权,以后出售房屋所得按比例分成。
根据《草案》,共有产权房居住满5年后,经批准可以上市交易,同等条件下由政府优先回购。承租期满5年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困难群众,可以申请购买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如果公租房遭遇连续半年以上闲置和欠租,或者转让、转租、非毛坯的,政府部门将进行处罚,甚至收回公租房。租赁期内,家庭经济条件有较大改善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需要退出公租房。公租房的房源也可以由社会机构提供,单位可以自建公租房面向本单位职工出租,但是不能对外出租、出售,也禁止承租职工转租转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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