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桥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期间,曹福兵当庭承认曾签署两份协议,但明确表示,当时说好,谁先付款,谁就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与山诚公司签署的协议,因山诚公司没有按期支付股价款,属于单方面违约,故该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2006年8月28日,双桥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曹福兵与山诚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因协议中约定的生效条件未成就,因此该协议未生效,相关股权现已合法转让完毕,故驳回山诚公司的诉讼请求。
然而该宣判并未为此事划上句号。
官司从“区”打到“省”
一审判决后,山诚公司不服,向承德中院提起上诉。这一次,山诚公司笑了:承德中院经审理,给出了与双桥区人民法院不一样的判决。
承德中院认为,曹福兵与山诚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有双方法人代表签字,故《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杨帆公司股东大会全体同意将曹、胡的股份转让给山诚公司,其股东丧失了优先购买权;同时曹、胡既已将股份转让给了山诚公司,就不应再将同一标的转让给杨帆公司股东,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内部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无效。
2006年12月14日,承德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山诚公司与杨帆公司继续履行《转让协议》。
接到判决书,杨军随即向承德中院申请再审,理由是:一方面,山诚公司并没有履约;另一方面,转让协议中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并在杨帆公司提供公司股份转让的股东会决议后生效”,但是这份转让协议只有杨帆公司当时的法人代表曹福兵的签字,并没有盖公章,而且杨帆公司股东会决议上只是说曹、胡将股份转让给姚、袁,绝没有说将公司名下7.4亩土地转让给山诚公司,即转让协议上转让土地的行为并没有经过股东会同意,这一转让协议是无效的。
2007年4月4日,承德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该院于2006年12月14日作出的判决。
眼见得事情对自己越来越不利,杨军想到了承德市政法委。“我觉得他们(承德中院)太有失公道,所以我想找个能说理的地方。”2007年4月下旬,承德市政法委对于该案给出书面督查意见,要求承德中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根据承德市政法委的督查意见,承德中院按照法定程序经审判委员会决议后,向河北省高院致函请求再审。
2011年3月24日,河北省高院裁定:本案指令承德中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2年3月26日,承德中院做出裁定,撤销之前的判决,发回双桥区法院重审。
自此,这件看似简单的民事案件,在经历了区、市、省三级法院后,再度回到了原点——双桥区人民法院。
2013年5月,双桥区法院启动该案的再次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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