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双桥法院这次的判决结果与初次判决大不相同。
双桥区法院认为,杨帆公司与山诚公司的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同时,杨帆公司股东会全体股东形成统一转让的决议;转让协议中约定的230万元,在承德中院2006年二审和2007年再审结束后,依据判决,山诚公司于2007年8月17日向承德中院提交了应交付的转让款。同时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地价款是基于2005年的土地价格,考虑到地价升值,山诚公司应适当补偿。
双桥区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一、曹福兵与山诚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继续履行;二、山诚公司支付杨帆公司400余万元。
宣判后,杨帆公司和山诚公司均不服,向承德中院提出上诉,官司再度从“区”打回了“市”。
2013年7月18日,承德中院第二次再审此案,并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终审判决:一、曹福兵与山诚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继续履行;二、撤销“山诚公司支付杨帆公司400余万元”的判决。
孙世嘉向记者表示,从2005年到2014年,这件看起来并不复杂的案子,就这样一打就是9年,最终的结果是,杨军在履行了股权转让协议,交付了股价款,变更了公司章程,到工商部门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并投资对7.4亩土地进行拆迁补偿、基础建设之后,杨帆公司及所属的这块土地,一夜之间成为了别人的“孩子”。而承德中院的判决,并未涉及相关的善后事宜,如当初曹福兵、胡会林与杨军、李淑红签订的《承德市杨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其到工商部门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是否有效?杨军个人在杨帆公司的股权如何处置?7.4亩土地的拆迁安置及前期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资金如何补偿,谁来补偿?
承德中院终审判决书显示:转让协议中约定的230万元价款,山诚公司已经支付,因此一审判决判令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协议并无不当。
对此,孙世嘉向记者透露,这一价款之前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履行,而是在合同履行期结束两年后即2007年才履行,是无效行为。
“而且这一付款行为是根据2007年承德中院的判决支付的转让款,但承德中院2007年的判决已被河北省高院认定无效。故山诚公司的支付转让款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高院的‘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的裁定,是违法行为。”孙世嘉说。
纠纷地块已于判决前开工建设
3月19日下午,《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驱车来到这块位于承德避暑山庄附近的7.4亩争议地块。
令人意外的是,这片由围墙遮挡的土地上,竟然已经有数台挖掘机在作业。
一位在工地干活儿的工人告诉记者,“(工程)已经开工了,现在在挖地下室。那就是开发商老板。”顺着工人的手指,记者发现远处高岗上,几个领导模样的人正在商谈事情。
记者走上前去,以买房为名同其中一位男子交谈起来。该男子自称是山诚公司股东之一、该案原告之一袁二明。
袁二明向记者表示,目前这块7.4亩土地已经开工建设,按照规划,将建设4栋6层高的商住房,“预计明年10月竣工,12月份入住,现已接受房屋预订。”
2022-02-15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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