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张女士花280万元为儿子在朝阳区芍药居买了一套66平方米的两居室做婚房,没想到在装修时获知该套房曾失火烧死过人。张女士以卖方存在重大欺诈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由,将原房主诉至朝阳法院,并将中介链家地产列为第三人,要求卖方退还房款、利息及相关税费共297万余元。最终,张女士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发现53份有关“凶宅”买卖纠纷的判决书。其中,9成以上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些“凶宅”曾经或发生他杀、自杀,或发生跳楼、煤气中毒,共同点是卖家均未如实向买家告知房屋是“凶宅”。
在个别几个败诉案例中,一些理由难以认定房屋为“凶宅”,比如说徐州的一个案子中,买家以房屋前业主多次流产、工人装修时手指被割为由退房,法院二审均驳回。还有一些买家或租户以卖家父亲脑梗死于屋内、施工工人一氧化碳中毒(未死亡)、住进去常做噩梦、见到鬼、有幻听等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均遭到法院驳回。
“虽然‘凶宅’是一种迷信说法,但的确会给购房者带来心理恐惧、焦虑或压抑。”徐芳律师介绍:“法院多予以支持,并不是说法院支持‘凶宅’这种迷信说法,而是卖房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依法应当判决合同无效。”
索要凶宅贬值费 法院表示于法无据
房屋因租户的过错变为“凶宅”,房主索要“凶宅贬值费”,今年记者就亲历了三场围绕“凶宅贬值费”的官司:
2016年春节过后,张先生的房屋在中介“挂”了3个月仍未租出去。原因是去年9月,前租客李某的父亲从窗台坠楼身亡,房屋因此成了“凶宅”。为挽回损失,张先生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凶宅贬值费”12万元。庭审后,双方同意调解,法院当庭未作出宣判。
2016年2月6日,石景山区某出租屋突发大火,租客张女士长年瘫痪在床的父亲被烧身亡。事后经查起火原因系张女士父亲卧床吸烟所致。房东黄老太认为房屋因此变成“凶宅”,于是将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0万元。
2016年4月7日,一保姆在通州某出租屋内将雇主李先生79岁的老父亲砍死后,自己也用晾衣绳自缢于屋内。之后,房东王先生将李先生诉至法院,索赔50万“凶宅贬值费”。
后两起案件都以原告败诉而收场。在这两份判决书中,法院均提及“凶宅”属于封建迷信,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凶宅贬值费”也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
但石景山的这起官司中,法院却在判决书中一定程度上支持了房屋“贬值费”的说法:“住宅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会客观上加重居住人负担,给房屋交易带来一定的价格贬损……法院认为,被告应当就房屋价值贬损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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