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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机构借鸡生蛋:290万维修基金定存收益归属成疑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查道坤 杨羚强 厦门房掌柜  2014-09-12 09:05:18
[摘要]根据原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等转入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今年7月22日,南京市住建委出台的 《关于加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通过行政监管手段追回,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物业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应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南京市主管部门虽然对维修资金的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张建初看来,上述《意见》和2007年的政策相比并没有实质性进步,“想要真正解决维修基金的猫腻,除了监管部门加大监管之外,应该将托管权下放给业主,由业主自行决定这笔资金如何利用,这样才能杜绝因监管不透明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对维修资金的监管依据是原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分布的《办法》。但《办法》只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远低于由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

  上海杜跃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杜跃平指出,尽管《办法》只是部门规章, 但约束效力并不受影响。根据上述《办法》规定,虽然江宁区住建局有可能在小区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 将活期存款转为定期存款,但定期存款产生的利息,却不太可能被挪用,因为通常维修资金的专管账户是由业委会和房管局共管,非经同意不可能被挪用。

  根据《办法》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仅从《办法》条文上看,维修基金的监管是能得到保障的。

  杜跃平及华东的一些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事实情况也是如此。维修基金的动用,不仅需要得到本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还需要通过监管部门的审批。维修资金被挪用的现象在行业内并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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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梁珮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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