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8〕6号)。2018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充分调研和学习借鉴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修订了《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2019年3月15日,最新版的《细则》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积金个人贷款新政要点
315贷款实施细则来临前,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中心官网、官微、成都本地宝等出处资料,选出了大家热点关注的几个问题,做一个简单的解读。
Q:本次细则主要有哪些变化?
A:新细则进一步贯彻落实了国家“房住不炒”的要求,精准支持刚需职工住房消费,强化了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主要调整内容详见《贷款实施细则解读文本》。
Q:3月15日起执行具体以什么节点为主呢?
A:具体执行时间节点以临柜受理成功为准。借款申请人在成都公积金中心贷款受理网点或受托银行贷款受理网点填写书面申请,按要求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包含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购房证明(经房管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附件或补充协议,合同摘要即备案表等)、首付款证明等。
Q:第五条申请人要具备的条件包括“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是指没有用于当前要购买的住房的首付,还是之前所购房屋都没有用公积金支付过首付呢?
A:是指没有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本套住房的首付款。
Q:第十三条提出,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存在“近两年内,贷款连续逾期超过6期或累计逾期超过12期的”,不予贷款。第二十一条提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近两年内存在“贷款连续逾期超过3期但未超过6期的,或累计逾期超过6期但未超过12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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